消防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
(一)消防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时限
1、复议范围
①对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对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③对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④认为公安消防机构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⑤认为公安消防机构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消防机构颁发许可证、资质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消防机构没有依法办理的;
⑦认为公安消防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复议程序及时限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消防机构的主管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②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消防行政诉讼的范围、程序、时限
1、诉讼范围
①对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对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公安消防机构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消防机构颁发许可证、资质证,公安消防机构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认为公安消防机构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⑥认为公安消防机构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2、诉讼程序及时限
①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②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三)消防行政赔偿的有关规定
1、赔偿范围:
①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消防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a、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b、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c、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d、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消防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a、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b、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c、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d、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赔偿程序:
①当事人向公安消防机构递交赔偿申请书;
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分别填发《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和《不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③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并填发《行政赔偿决定书》,送达申请人。